藝評文章 Critic of Art

雲門劇場落成,重省健全文創法令必要性

  在「文創」議題持續於政府和藝文界燜燒的時期,4月24日雲門劇場的開幕,就像是暫時劃破膠著對峙的一道沁涼。當日眾政界、藝文界貴賓與雲門舞迷們一同帶著澎湃的心情,觀賞雲門2以新作「春鬥2015」做為開幕首演。結尾時,像黑盒子的鏡框劇場舞台上,倏地整片黑色的天幕掉落舞台,露出大幅落地窗,透著光、海岸線及綠樹茵茵,寬闊與自由和重生般的感動呈現在眾人眼前,而觀者無不感動鼓掌。這波掌聲帶著各種不同期盼,在三位貴賓及雲門創辦人林懷民先生的開幕致詞中,各自立場鮮明的展示開來。

尊重文化,使雲門走上世界舞台

 

德國德勒斯登歐盟藝術中心的藝術總監,迪特.耶尼克,先說了塞翁失馬的寓言,接著贈上從印度帶回象徵繁盛幸運的彩繪木雕象,祝福重生的雲門能持續「根植於自身文化」來敞開舞蹈大門,繼續成為世界舞蹈藝術優良代表之一;林懷民老師的致詞則謙虛的分享了他鍾愛的詩人瘂弦,一句出自「下午」一詩的詩句「我等或將不致太過輝煌亦未可知」,來表達他向來對於雲門戰戰兢兢的耕耘經營。林懷民除了感謝一切,更是不斷鼓勵相較於超過四十年的雲門舞集,較年輕藝術家們,能帶著他們的作品來到雲門劇場,花一段時間不斷的修改再修改,調整出千錘百鍊後最精準的作品,再從台灣的舞台帶到世界:累積,是雲門一路至今的態度,一如他們尊重台灣累積而來的「文化」,也積極在各個舞台分享「文化」為他們的土壤。
「傳承」是雲門舞集明顯戮力的階段,林懷民老師的致詞對於年輕藝術加大篇幅的期許和以雲門2作為開幕首演,謹慎讓雲門紮根傳統化但跳出現代舞蹈的精神傳承。

 

 

政府擺放「文化藝術」的位置

 

文化部洪孟啟部長以極誠懇的聲音,敘述2008年2月雲門在八里的排練場遭遇祝融之景況,洪部長當時正向新北市政府報到,深感雲門為台灣不可缺少的文化力量,而積極的與當時新北市長周錫瑋及其團隊找尋相關法令來為雲門找尋場地。他試圖以「文化資產」的定義找配套法條,然而雲門無法三年五年又重新的搬遷找場地,這是極大的無謂耗損,因而使用「租令」不可行;若以「委託管理」,依照經驗門檻嚴苛,再優秀的團隊也有九成無法通過,且一旦通過僅只七年使用,若要十年便得送上議會審查,過程將十分繁複結果亦難測,兩個七年也不過十四年的使用…種種艱難考量後,最終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U1] 使雲門如今能安穩座落。洪部長道雲門帶給台灣光榮,而政府則願全心的真誠回饋,期待雲門能有無盡的「四十年」。

 

新北市政府許育寧秘書長接續致詞,道賀甫開頭便正名雲門新劇場的落成為「淡水文化藝術教育中心」,恭賀雲門「一直在樹立歷史」,雲門為第一個文化藝術領域走入促進法的團隊,期望能繼續以其藝術成就造福新北市的住民和學童,藉由雲門使藝術走入校園紮根。當日新北市政府的市政新聞則以標題「淡水文化藝術教育中心開幕首演」紀念這個歷史。

 

六年前的同樣4月,雲門與新北市政府簽約,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U2] (簡稱「促進法」)取得如今開幕的場域,簽以四十年之約,若經營妥善能再多十年延為五十年使用權。 而當時在八里排練場遭祝融全毀後,以「全國第一個以促進法取得公家閒置空間使用權之表演團體」得到場地使用權的雲門創辦人林懷民,卻是以「悲欣交集」形容雲門從火場出來,如今像跳入另一個火場。感恩政商願意為藝術奔走、雲門何等幸運之餘,感嘆「促進法」其實為不得已的選擇!而且雲門得蒙獲各界捐募款集資三億元,在適用工商界的「促進法」標準下來證明雲門有能力經營,這是恩寵般的特例,六年前的林懷民並因此憂心,若未能盡速促成文創法另訂合理又長遠的法規,台灣的藝術團體如何好好的成長?

 

 

六年後的4月,文創議題正開始各執一詞的熱烈激盪中。兩位政要於此藝文界重要歷史之中的致詞,呈現了幾種不同的樣貌 :一些有影響力的在上位者珍惜台灣文化資產,苦找能支撐其生存發展的「法令」,但台灣對於文化和藝術的法令實在太青澀緩慢;亦有在上位者對於藝文抱以尊重的距離,期待自己的「付出」能回收藝術紮根於市民的政績。

 

文創根於文化現今法令仍無法支援

 

國家的法令決策是社會的骨架結構,文化藝術是經年傳承而下的靈魂。

政府本有責任去理解不同階層領域的生存型態,來制定對於人民有效益保障的法令決策,使社會運作趨於健全,而藝術文化的創作經營就是國家人民中的一種型態。縱然不乏政要們明白文化傳承的重要性,認真對待人文藝術領域並主動為其發聲,然而,六年前林懷民老師提出的擔憂,在六年後雲門劇場開幕的當下依然存在,甚至有心支撐的政府官員卻找不到有效守護的既有法令。

 

沒有文化就沒有文創,文博會後話題延燒,與有歷史意義的雲門劇場以不適用但已是最即時的「促進法」落成,連藝文領域本身也激盪出多年來未解決的認知差異和重新定義;然而只要爭執後有所調整及正視,對台灣的文化藝術都是有價值的,只看政府如何積極的回應和改變現有的法令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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