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評文章 Critic of Art

著作權法-拍攝及利用公共藝術、建物照片

 

 

筆者近期與多位藝術家餐聚,會中有藝術家談到「拍攝及利用公共藝術、建物照片」之著作權法問題,藝術家於元宵燈會對巨型雕塑拍攝後,上傳網頁粉絲團分享,是否構成著作侵權?

首先,燈會中的巨型雕塑,應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之規定,「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謂美術著作內涵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體的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來表現出藝術家的思想感情,以美感為特徵的創作。元宵燈會所展示巨型雕塑乃係為雕塑或美術工藝品之「美術著作」。這些巨型雕塑之著作財產權種類,依法可享有重製權、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等八種著作財產權。倘遊客將未經授權或同意將巨型雕塑拍照後上傳網頁,則涉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惟,遊客賞花燈拍照已是司空見慣,倘如拍攝任何花燈雕塑皆須取得舉辦單位授權或同意,豈非強人所難呢?

    元宵節賞花燈既係傳統民俗節日之一,遊客拍照留念並上傳網頁更可達成無須藉由宣傳廣告來達成行銷活動之效果。活動舉辦單位理應並不會阻止遊客拍照,應可認為係默示授權或同意,應無侵權之疑慮。雖然燈會展期並不長,恐無法適用第58條美術著作之合理使用規定,且攸關美術著作合理適用之規定,筆者認為仍有介紹之必要。

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因此,著作權法只限制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或以在前述公開場所長期展示及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等四種重製權的使用,須經著作權人同意後才能利用外,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方法來利用或散布。以拍攝燈會主燈後將之製成明信片販售為例,因既非再次仿造,或是在街道、公園、建築物的外牆等戶外場所長期展示該主燈重製物或是販賣此模型,依第58條之規定,縱未取得著作權之授權,亦得抗辯為合理使用該建築著作。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開規定僅限在「公開場所」範疇,理由在於公共藝術的創作或設置目的在於供人接近使用,但不包括建築物之內部或室內展示之公共藝術,除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授權或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否則在室內博物館、美術館或展示場所,觀賞美術或藝術作品時,不可任意重製拍攝美術或建築著作,否則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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