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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藝術專欄-淺談著作權訴訟SOP(案例一)

 

 

女部落客推薦文引用影片挨告

知名網路女作家「巴毛」,二年前在部落格發表一篇名為《關鍵實驗室:冰沙搖搖杯—鹽水袋的第二春》的冰沙製作教學文章,文中附上「金德恩」公司所屬的搖搖杯冰沙製作教學YouTube影片,巴毛文內附上自己使用的搖搖杯照片,遭金德恩質疑與影片中的杯子不同廠牌,提告侵權,怒指巴毛的杯子「不是我們的產品」。

前日巴毛遭警傳喚,並於警訊後,被警方依違反著作權法函送法辦。巴毛遭金德恩公司提告的文章,是在一○一年十一月發表,她表示,該文並非「業配文」,直說:「我買了搖搖杯覺得好用,想推薦給大家。」喊冤表示,使用金德恩的影片是在幫他們打廣告,他們還提告!

金德恩林姓經理表示,官網上聲明金德恩所屬圖影不得轉載,且巴毛使用的杯子印有英文字樣,金德恩的產品則無,怒指「那不是我們的搖搖杯」,對方擅自引用他們花了六萬元製作費的影片,林堅決表示:「我們毋須求償,就是要提告!」

巴毛的痞客邦部落格人氣逾二七七萬人次,臉書粉絲團也有一萬七千多人說讚,曾出版由知名插畫家輔大猴製作插畫的《防小人法律應對術:人生處處是騙局,懂這些不再吃悶虧》一書,律師呂秋遠、部落客貴婦奈奈等知名人士都曾大力推薦。自由時報〔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

 

【法律講題】:著作權被侵害時,必須知道的法律步驟?

筆者最近被一位部落客所問到:「律師阿,他把著作放在網路上,就等於把著作給大眾免費使用了,幹嘛告我,我還免費幫他宣傳耶!」很多部落客都有錯誤概念,認為所有網路圖影都是公共所有,可免費使用。但實際上,網路上的圖影檔案大多都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如本件案例,部落客巴毛即侵害「金德恩」公司之著作權,包括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單純侵害重製罪以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兩罪屬告訴乃論罪,如果兩造雙方如以和解作收後,檢察官將以不起訴處分偵結。另外,政壇新星柯P常媒體上講究SOP流程,筆者於本期內容也來跟大家分享「著作權被侵害時」,我應該採取的SOP法律行動?

刑事訴訟程序

 1.告訴前作業程序:

(1)蒐證

【在網路上發現有侵害著作權時,該如何蒐證來確保日後訴訟時之

證據?】

因為網路上著作權侵害,侵權者可隨時移除或修改網頁,所以著作權人要證明網路侵害,大致有三種方法:

A.請二人以上來擷取螢幕方式互相證明被告侵權的網頁。

B.找民間公證人公證該網頁。

C.直接向保智大隊提出告訴,由國家公權力來下載網頁。

  (2)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接下來要考慮是否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通常撰寫方向係我方擁有著作權、對方侵害我方權利情形為何、是否取得我方授權、要求對方洽談損害賠償事宜等事宜。內容視個案不同進行調整。

2.告訴要件

    關於著作權侵害之案件,原則上須告訴乃論罪。但犯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光碟罪及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光碟之罪,則非屬告訴乃論之罪。

 3.偵查程序

    實務上往往先提起刑事訴訟,藉以刑逼和解方式或為達成商業合作替代敵對競爭之目的。一旦偵查程序開啟,告訴人亦得請求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取得搜索票後,告訴人或其代理人即偕同警局或調查局人員至搜索票記載的地點進行搜索取締,依偵查人員之指示進行協助。

 4.刑事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之刑責頗重,其中意圖銷售或出租之重製罪之刑責最重可判處至五年有期徒刑。著作權刑事責任類型,可分為下列幾種:一、侵害著作權重製罪;二、侵害散布權罪;三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罪;四、視為侵害著作權罪。

民事訴訟程序

 1.民事保全程序

    著作權受到侵害時,民事之救濟主要係在請求排除及防止妨害行為以及請求損害賠償。發生侵權爭議時,為日後能求償順利,可先進行民事保全程序。所謂保全程序係指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例如在對方有可能脫產時,先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不過進行假扣押必須準備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

2.民事訴訟程序

(1)訴訟與保全程序之關係

   著作權人在面對侵權時,應該將訴訟及保全程序納入訴訟策略考量。著作權人一旦獲准保全後,必須在一定期間起訴,如未起訴,侵權者得聲請法院撤銷保全程序。另外,著作權人及侵權者在保全程序中所為之事實及法律主張以及提出之證據資料,均可能影響到本案訴訟之進行。

 (2)聲請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之目的具有保存證據、開示證據及調查證據三大目的。在著作權糾紛中,著作權人常見保全標的,包括侵權物品本身、侵權物生產製造流程的相關資料以及銷售物品的銷售記錄、發票單據等。

 (3)著作權訴訟攻防~敬請讀者留待下期「著作權侵權訴訟攻防眉角」再來和大家繼續討論。

   結論

    因我國著作權法仍有刑事責任存在,著作權人如認他人有侵權疑慮,筆者還是建議著作權人可先利用刑事偵查方式來讓國家公權力進行蒐證。理由在於,民事保全程序仍需要繳納一定金額擔保金,對著作權人較不利。在考量著作權刑責大多為告訴乃論之罪情況下,一旦開啟刑事程序後,筆者還是力勸雙方當事人盡量在進入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前能以對雙方有利情況之和解方式解決,來避免雙方耗費大量勞力、時間及金錢費用繼續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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