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評文章 Critic of Art

美於自身的驗證性─由內而外的舞蹈美學教育

一、緒論

    美學的探討自古至今從未停歇,從早期的柏拉圖形上學來觀看,就有一種對藝術教育的看法存在,即─idea乃內在的,引出其教育理論:教育乃是啟發。Socrates所常用的方法稱為midwifery(催生、助產)。所以藝術教育也應是一種啟發性教育,此乃形上預設了每一個人內心皆有理念(ideas)。我們可以從上面的論述中去看出藝術的本質即發源自人的內心,因此從自身內在開啟所經驗的美感教育,才能順利打開自身與美的對話。

    藝術教育的形式、內容眾多,繪畫、音樂、戲劇的探討與研究著述勝多,且與時俱進,然而從哲學先聖即獨漏的舞蹈藝術,仍有許多等待我們去分辨、界定與探求的基礎本質存在,這篇文章將先從台灣的美感教育概況出發,進而談論舞蹈與其他涵蓋於藝術與人文領域中的美術、音樂、戲劇之異同,且將運動與舞蹈教育做一區隔性,再著手論述舞蹈於教育中的重要性為何。

二、台灣的美感教育概況

    台灣的美感教育在社會變遷的模式下,是長期被忽略的,從日治時期的統治下與隨後的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台灣的教育在政治與文化的影響中,一直固守某種形式上的教育方式,即便日後關注到的文化建設,而開始提倡的各類藝文活動,顯然也只注意到「真」與「善」的範圍,卻忽略了「美」才是藝術活動的本質。

    除此之外,在一般民眾的認知上,常有隱含著「藝術是天才的專利」,因此藝術教育的目的是在進行天才的發現與培育計畫,所以在貫徹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方案中,並無對藝術教育有任何相關的論述,然而到民國六十八年,總統令公布「國民教育法」中第一條規定:「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雖然讓美感教育在法律上第一次有了一層級的制定,但隨後台灣教育對美感教育的展現卻是附庸在其他各科教育中,又或者為有利提升其他各科教育的催化劑罷了,因此在民眾的心中,藝術教育是不被認識與可選擇性的接受與否。

    現在就端視藝術教育層面,目前的藝術與人文科目中,在音樂、美術、戲劇的課程發展與認知、情意、技能的目標規畫皆有一明確的方向,然而卻獨獨缺少舞蹈藝術的內容培養,雖與戲劇並列於表演藝術中,卻不見專家學者與教育工作者的推廣,也導致台灣舞蹈環境下,至今仍看到一群有理想、熱誠的舞蹈工作者,在與環境的現實面做一掙扎與平衡。

    我從自處於舞蹈教育工作者的角度來探討,常有家長在為孩子未來做安排時,對舞蹈雖有基本的肯定,認為孩子能接受更多元的學習環境是有助於自我本能的啟發,但就像上述所說,他們往往將藝術教育淪為一種學科學習的催化劑,並不視為一專門科目,甚至當有家長每每詢問我:「我希望孩子只是能在舞蹈環境中學習跳舞的快樂,而不想他接受正規的技巧訓練,因為我並沒有設限孩子是要往舞蹈專長領域去發展的。」這類似的話語,我們就可以窺知,大眾對舞蹈藝術的本質之不了解,亦或者教育工作者自身缺少舞蹈美學的概念,所以或許在談論如何重視舞蹈教育的基本條件是要建構在對舞蹈本質的認知上,然後從這一層面的了解才能去完備台灣的美感教育理念。

三、舞蹈與其他藝術之表現─繪畫、音樂與戲劇

    當一位畫家拿起畫筆在作畫的時刻,他除了將自身的某種情感與想法展現在他所繪製的藝術品上,也透過他筆下的藝術品(媒介)去與自身對話,就像音樂家藉由樂器所展現的音樂質感中,也包含了演奏者在當下、過去甚至未來的一種生命經驗與態度,他們得到一種美感經驗,展現某種美學理念,但我們可以關注到其中這兩種藝術皆從其他媒介去反證自我內心狀態的一種方式。

    舞蹈與其他藝術不同於媒介,舞蹈的媒介就是自身,而其他藝術本身藉由外者去呈現,跳舞的人本身表現其藝術性於觀眾來觀賞,而自身也在實踐所有的美從內而外的展現,舞者既可以是位創造者,也可以是件藝術品,所以當舞者自身在進行美的對話當下,也就是直接不經由其他媒介的與自身對話,這樣的感受是不曾有所失誤的。我們可以知道當一位持續接受舞蹈教育與訓練的人,他的思想啟發若能達到一定水平,他從舞蹈中所得到的自我實踐遠遠超過其他藝術所開啟的美感經驗。

    接續談論舞蹈美學視野,舞蹈的美學角度包含了兩者,創造藝術與觀賞藝術的兩個層面,在古代哲學家們會把舞蹈給缺漏了,或許是因為舞蹈呈現在他們自身,但自己沒見到,並非從外在媒介去接收刺激而有所察覺,但我們可以從他們的雕像中察覺他們自身的身體結構就像一位標準身體結構的舞者一樣,是接受過訓練的,或者題外話下:我們可以進行某種從身體結構來研究此人受過怎樣的身體訓練,這或許是種有趣且值得進行的研究方向。當然我們經過這樣的研究就可以假定,舞蹈在當時的必要性,且融於生活(宗教祭祀、農忙之餘等)的一種展現。撇開這些天馬行空的假定,我想當時社會的一種創造藝術角度是遠遠勝過觀賞藝術的用途。舞蹈的開創性是舞者甚至編舞者所賦予的,而觀賞性則是從第三者去達成,從這樣的結構下,我們可以知道舞蹈教育的推廣能夠涵蓋自身於美學的實踐並潛移默化地將社會帶領到生活美學的範疇於世界各地、角落。

    舞劇的發展常讓人處在戲劇、舞蹈分界上之迷思,到底戲劇中舞蹈的角色定位與必需性和舞蹈中劇情內容的必要性,常是大家爭相討論的話題,然而忘卻了敘事性與抒情性的兩大不同特點,戲劇中藉由語言的敘事技巧是無法避免的,並且當時空元素加入其中時,無法單靠布景與默劇的形式去呈現,於是敘說的條件就此產生。舞蹈將內心中無法言喻的強烈情感,從戲劇觀點反向操作下,反而藉由肢體動作的表現去將語言所無法表達的情感做一完整補述,所以抒情的特點是舞蹈中的獨特表現,試想從自身找出內在情感而能彰顯於外的模式中,反覆印證的自我感受,能帶給自身多大的藝術價值啊!

四、舞蹈與運動的動作本質

    現今學校運動教育中,也將舞蹈的些許概念涵蓋進課程中,像是有氧運動、土風舞、原住民舞蹈等,從課本內容目標是帶領孩子們體驗舞動的身體概念,一般重視技巧學習的體育老師,很容易讓孩子們著重在動作學習上,加上舞蹈其實並非有動作就稱為舞,所以一種附加的模式仍舊大大降低舞蹈的底蘊與專業。再則運動與舞蹈的動作、技巧訓練模式是不同的,當然不同類型的運動項目也是不同的訓練方式,但舞蹈中對肢體的動作、技巧訓練,往往要包含動作中所要表現的情緒或表情,我們可稱之為動作的質感,動作的技巧訓練往往也是舞蹈裡的其中一項要素,如果今天凸顯在動作訓練上,只為達成某一技巧,那只在提升身體能力的一種方式而已,運動的本質似乎最大特點在技巧與身體能力的突破,這可能展現在他的身體肌肉上,就像健美先生,也像籃球選手的灌籃炫技般,神乎其技的表現,但一齣好的舞蹈表現早已不再是建立在技巧呈現而已,舞者也不再是能將腿高舉過頭,就能將舞蹈的精神深刻於觀賞者心中了!我們早就看到舞蹈中除了技巧外,更深入的內涵與議題,或更敏感的心流經驗。於是乎,將舞蹈區分為一專業科目是否更為恰當,而並非附加於運動教育或任何科目上。

五、由內而外的美學教育

    從上述的幾項定義,我們可以去歸類舞蹈中的幾項特質,除了早已被談論的舞蹈特質外,我們也看到舞蹈的展現是藉由自身而成為美的最佳藝術品,所以舞者或編舞者從事這項藝術活動所獲得的美感經驗是不停的迴盪於自我本身。

    舞蹈是天賦,可以被激發、訓練,但不能強求,要學好它必須要技巧,要透過艱難的訓練,畢竟要完善舞蹈的才能一是技巧性、一是創造性,雖然不像運動只單就技巧與身體能力的突破,舞蹈更加入創造的價值,有思考與情感的附加物,每個動作賦予意義的連串,突破的非只就身體極限,而是連同內在的一種洗心革面,我相信能在自身所追求展現的美,會有更多的自我省思與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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