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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攝影的著作權,歸屬何人所有?

壹、前言
 
生活與法律息息相關,本文所要探討的議題是我們一生或多或少會遇到的情形。「當出資聘請他
 
人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應該是歸屬於出錢的人?還是歸屬於從事創作的人?」依著作權法規定,原則
 
上還是以雙方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出資人或受聘人任一方為著作人;但也可以約定受聘人享
 
有著作人格權,出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倘若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形下,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都是屬於受聘人(實際創作的人),而出資人可以「利用」出資完成的創作成果。
 
前述情況有可能發生於著作權跟其他權利相互競合(衝突)之情形。譬如說攝影師拍攝的模特兒
 
照片,雙方沒有約定的情形下,當涉及攝影著作之著作權歸屬、著作原件之所有權或肖像權等問題
 
紛爭時,站在法律立場又該如何解決?
01婚紗照。圖片來源http://ppt.cc/Jwutb
 
貳、相關案例
 
本案例發生在一對準新婚夫妻身上,準新郎浩偉與相戀多年的準新娘筱晴,因為拍婚紗所延伸
 
的問題,本文透過案例進一步闡述「婚紗攝影的著作權,歸屬何人所有?」
 
每逢孤鸞年的前一年便是結婚的旺季,這歸咎於一段古老傳說。傳說中「孤鸞」,按字面上,
 
顧名思義,則是不能鸞鳳雙飛,據說孤鸞年結婚將難以白頭偕老,不是丈夫早死,就是妻子守活寡
 
,要不然就會禍事連連。依民間習俗,孤鸞年不適合結婚,因此浩偉要趕在孤鸞年到來之前,跟相
 
戀多年的女友筱晴結婚,於是花了十萬元找專業的婚紗攝影公司進行拍攝,為他們的愛情留下永恆
 
的見證。然而有一天浩偉走在路上,卻發現該婚紗公司未經他和筱晴同意,將他們小倆口的新婚照
 
作為DM展示於櫥窗中、甚至做成廣告看板並將照片在網路上公開傳播以吸引消費者注意。浩偉一氣
 
之下便找了婚紗店理論,婚紗店表示由於新人郎才女貌、面容姣好,攝影師的運鏡、拍攝角度選取
 
也具相當水準,非常適合作為對外的行銷宣傳,況且照片的著作權歸屬他們所以有權利用。而浩偉
 
則是主張他有肖像權,可以拒絕婚紗店公開展示或散布這些照片。究竟在此案例,雙方的各自說詞
 
下,誰的主張才是符合法律規範?難道浩偉花了這麼多錢委託婚紗公司拍攝,對這些婚紗照有哪些權
 
利可以主張呢?
02婚紗照 圖片來源 http://ppt.cc/5nNqv
 
叁、婚紗照的攝影著作權,屬何方所有?
 
「攝影照片的著作權人,到底歸屬於誰?」首先,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是歸屬於著作人,亦指
 
創作著作之人(根據第3條第1項第2款)。雖然已經有明文規定,為何最常遇見的婚紗攝影,卻還存
 
在如此多的糾紛問題?主要的原因是婚紗攝影所涉及多方立場,一是新人;二是攝影師,在三方立場
 
下,相片著作權歸屬為何?
 
這三方分別的立場是,攝影師是實際對於這些照片付出精神創作力者,不論是取景的角度、光
 
圈大小、運鏡的技巧或是指導新人拍攝所需要的姿勢與表情等,皆為攝影師所操控之故,是攝影著
 
作的創作者;而婚紗攝影相片中的人物,一舉一動都是新人聽從攝影師或是與攝影師共同討論所擺
 
出的成果,並非實際運用攝影技巧完成照片之人。因此婚紗攝照片中的人物,並非照片的著作人;
 
攝影師為婚紗公司聘僱,所拍攝之新婚照,係屬攝影著作。倘若攝影師與婚紗公司無特別約定,依
 
照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為攝影師擁有,婚紗公司則擁有著作財產權。至於準新人與婚
 
紗攝影公司之間,成立了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關係,準新人為出資人,婚紗攝影公司為受聘人
 
。而此一契約並不一定以書面為之,雙方有一定之合意,契約即告成立。婚紗攝影公司所拍攝之新
 
婚照,其著作權之歸屬,應依著作權法第12條之規定。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
 
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
 
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第2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根據上述條文規定
 
,準新人與婚紗公司對於拍攝新婚照之間若無任何約定,則依法其攝影著作應以受聘人即婚紗攝影
 
公司為著作人且婚紗攝影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但基於出資人之地位,準新人則可以利用該攝影著
 
作。然而婚紗攝影公司為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除非合約有約定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屬於新人
 
所有,否則婚紗公司於法有據可以主張擁有著作權。
 
肆、 民法上的人格權與肖像權
 
如上說明,雖然在沒有特別約定之下,婚紗照的著作人並非新人所享有,然而肖像權是屬於新
 
人可以進行主張。針對本篇案例進一步探討「人格權」與「肖像權」。
 
所謂「人格權」,是指與人的存在及人性尊嚴有相的權利,為個人人格的基礎,與個人有不可
 
分離之關係。「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稱呼以及保
 
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之權利在內。「人格權」在本質上具有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及不可侵
 
害性,例如生命、身體、自由、貞操等權利。根據我國法律學者的見解,「肖像權」是指以自己肖
 
像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屬人格法益的一種,是民法第18條所講的
 
人格權之一種。「肖像權」若被侵害,可以主張財產上的賠償。而與「人格權」相似卻不相同的是
 
著作權中給予著作人「著作人格權」,乃因著作是人類精神的創作,人類精神勞力與人的人格有關
 
,因此「著作人格權」與創作行為有密切關係,「著作人格權」主要是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或
 
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必須要有法律所保護之創作行為,才能主張「著作人格權」,因此「人格權
 
」與「著作人格權」二者性質有所差異。
 
至於「肖像權」,則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
 
。所以無論自身是因為街頭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
 
以他人作為攝影對象,再加以作為廣告進行公開散佈,上述之行為皆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
 
侵害。全球科技蓬勃發展,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加上社群媒體的盛行,很多人曾在無意間發現自己當
 
主角的照片出現在某個網站上、網際網路上的「虛擬相簿」或是像臉書(Facebook)這樣的社群網站
 
。任何數位化的相片透過社群媒體轉貼轉載的機制,輕易上傳相片至網路供人觀賞。媒體不乏報導
 
令人髮指的案件,當男女朋友因為分手結怨,憤而將交往時隱密的照片貼在網路上流傳的社會問題
 
等。
 
「肖像權」若被侵害,可以主張財產上的賠償,根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民法第213至216
 
條之規定。至於慰撫金等非財產上之損害,因「肖像權」不是民法195條或其他法律有特別名文規定
 
之權利。因此,依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必須要限於「情節重大」才可以請求非財產損害。至於「
 
著作人格權」,係著作權法所特別明文規定的權利(著作權法第15條至17條),因此,「著作人格
 
權」受侵害時,除了可以請求財產上之損害以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不須要限於「情節重大」,
 
即可以請求。因此「肖像權」與「著作人格權」二者在慰撫金上的請求有所差異。
 
 
 
伍、新人有權利主張利用其出資的攝影著作
 
 
 
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受聘人享有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回到本篇
 
案例準新人浩偉出資委託婚紗公司拍攝婚紗照,有權利加以利用所拍攝的相片。其利用範圍如何?
 
例如,準新人浩偉可不可以將相片加洗,分送給親朋好友觀賞?刊載在網路上?或是交出版社或報社
 
發行出版或謀利等其他商業行為?雖然在理論上出資人應依出資聘人契約之目的利用之,但因著作
 
權法並未作限制,準新人針對相片的各種利用行為,因此這一條法規在實際運用時常發生爭議。惟
 
為避免事後之爭議,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宜一開始於契約中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在婚紗攝影上方面,對於兩位新人最有利的做法,是與婚紗公司做好拍攝前的約定,在約定條
 
文內直接註明準新人為攝影著作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當然也可以以約定的婚
 
紗公司為攝影著作之著作人,而由準新人為著作財產權人,同時更可進一步約定婚紗攝影公司對於
 
準新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如此一來,準新人可對於婚紗攝影照片作為充分的利用,避免花錢
 
後卻仍存在侵害婚紗公司著作權的危險。
 
 
03 婚紗攝影。照片來源 http://ppt.cc/f8s97
 
陸、結語
 
 
 
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因此,利用人不得任意侵害到「著作人格權」;反觀這對新人雖
 
無「著作人格權」,但卻擁有「肖像權」,如果攝影著作之著作人任意不法侵害新人的「肖像權」
 
時,這對新人是可以對之主張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若侵害情節重大,也可以主張精神慰撫金。因此
 
,切勿誤認為擁有了著作權,不管如何利用這些照片都不會違法。回到本案例中準新郎浩偉,可以
 
主張婚紗公司不可未經其同意散布或公開其婚紗照片,以保護自身的權利。
04結婚新人永結同心手勢。圖片來源:http://ppt.cc/W0A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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