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評文章 Critic of Art

當「公共藝術」遇上「藝術銀行」

文/吳緯婷

  藝術銀行甫自開辦以來,因其高規格政府預算的編列,以及一開始宣傳聲勢之盛,各方報導評論的檢視不斷,顯見藝術界對這一項新成形的重要文化政策之關切與期待。

  這兩年多一路在風雨中走來,藝術銀行在赤裸數字的檢核壓力之下,也開始逐漸穩定了團隊,不僅自辦展覽或與美術館合作策展,也持續醞釀不同的執行策略。今(2015)年6月起,藝術銀行低調打出了新的方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開放以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方式辦理」。這改變看似僅為微小政策的合併和通融,實則將衝擊公共藝術的生態,並挑戰公共藝術設置的本質精神。

 

圖書館內的公共藝術「水牛風」

 

在接軌之前

  在討論藝術銀行執行成效時,自由時報去年一則簡短有力的報導,在大家印象中應尚未淡去:2014年11月18日《文化部打腫臉充胖子 藝術銀行虛有其表》報導裡,鄭麗君立委指出2014年度「共完成27案、386件藝術品租賃、租金收入94萬6000多元,其中政府部門占18案、339件、83萬6000多元,占總案件3分之2、總件數87%、收入88%。這幾行簡單的數字便顯示出政府部門間恐有「左手補右手」粗糙操作之嫌,以及民間企業租賃效益不彰的事實。

  而公共藝術設置行之有年,預算3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可逕行辦理,30萬元以上須通過較完整綿密的流程,提報設置計畫書經審議會通過,並要經過甄選、議價、驗收等程序。後者乍看之下似乎較為複雜,但進到實務之中,30萬元以上反而因經費較高、興辦機關(如學校等)無經驗等因素,而多辦委外辦理亦專業亦繁瑣的公共藝術設置計畫。30萬元以下的機構在自辦/初辦無經驗的狀態下,多有不知如何著手的慌張,而恐因地域性限制及既有藝術資源乏弱的情形下,落入口耳相傳、互相引用推薦的地方公共藝術均質化、單一性的危機,創造出「公共藝術」與「類公共藝術」之間模糊的灰色區塊。

  於是,若當公共藝術遇上藝術銀行,或許可撞擊出一些甜美的的火花?

 

走入日常生活的熱點-幾米廣場

 

幾米飛天火車-星空號

 

邁向雙贏之路

  6月23日藝術銀行發佈「公共藝術開放藝術銀行的參與,用租的也可以!」新聞,正式宣告與公共藝術的接軌:

  公共藝術設置經費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下之興辦機關,可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採洽藝術銀行租賃藝術作品。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超過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者,興辦機關如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9條、第11條、第13條等規定,經執行小組討論及審議會決議通過者,其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部分方案內容(如策展、教育推廣等等),亦得採洽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方式辦理。

  理想之中,公共藝術的需求量與分佈既廣且眾,能在藝術銀行作品本身購藏徵件時的推廣公共性合拍,讓更多作品進入公共空間,活絡作品的流通量,實際提升大眾的國民美學。而就公共藝術主辦方而言,因藝術銀行將提供策展的諮詢、處理作品保險、包裝、運輸、佈展等行政流程,又在徵件、審查的過程中確保作品藝術性的把關,可謂提供了一個質感無虞的「Public Art All in One Pack」,省時、安全又簡便。如此兩造應能共生共榮,實際創造出更多元面向與靈活的「公共藝術」和不斷運作流通的「藝術銀行」。然而在這兩項文化政策結合之時,也應正視許多潛藏的議題。

  對藝術銀行而言,與公共藝術接軌之後並不需研擬專特的租賃流程方案,對於興辦單位如政府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等,視同既有的承租人,提供策展諮詢和佈撤展的服務,維持熟悉的作業即可。真正的挑戰應在於更實務面的「展示空間」及「作品維護」。這些機關與學校內多半並無專業展示空間與設備,若實際租賃藝術銀行作品,則相關設備之準備(燈光設計、掛畫鋼索/展牆等)經費皆須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中吸收,以30萬元以下設置經費而言,準備完妥善的空間後,真正餘下能承租的預算應所剩無多。而就設置空間而言,在機關大廳、走廊、學校中學生穿梭往來的川堂等位置,甚至外部空間皆為極可能的預定地,先不提溫度和濕度的考量,「人潮」從先決的優勢轉變為危機,如何確保作品在租賃期間有確實的維護管理將成一大挑戰。而若不幸作品有任何損傷,除了如何評估已成為「公共財產」的藝術銀行作品損失問題,我們也都知道保險程序與責任歸屬一向都不是件愉快的事情;若作品遭黴害、受潮,藝術銀行是否做好心理準備並編列修復經費?

公共藝術可以租賃作品,以展示方式辦理

 

  就公共藝術設置機關而言,要妥善結合藝術銀行資源,首先要落實「策展諮詢」的制度,機關承辦人或學校的主任/行政人員需與藝術銀行實際溝通單位的特色,共同找出合適的主題,建立策展論述,方能有別於作品單純吊掛展示。另外回歸到公共藝術的本質,若蓋略以「公共性、環境性、藝術性」三方面檢視,雖然藝術性的部分不需擔憂,然而若以「公共性」檢視藝術銀行現有933件組作品類型,其應用將回歸以靜態藝術鑑賞為主,但公共藝術與其它藝術表現最大的不同正在於互動及群眾要素,將欣賞者的藝術經驗從「封閉空間」如美術館、畫廊、替代空間等場域中,擴大到「無預警」的公共空間的藝術體驗。則藝術銀行與公共藝術結合之舉,是否將成為公共藝術議題探詢與民眾參與的退縮?而在「環境性」的考量上,公共藝術亦應與所在的環境呼應,產生對話而有雙向的溝通,成為在地精神的刺激或延續,此一面向就租期3個月~1年間的短期藝術銀行作品租賃機制而言,又該如何應對?

  公共藝術與藝術銀行的聯合,故然擴大了藝術銀行應用的範疇,也提供公共藝術設置單位另一個藝術諮詢及策展服務的選項,然而這項「福祉」應經更細緻的規劃討論,以避免落入「以政策補政策」之嫌的疏漏與窘迫,並在合作中真正呼應公共藝術設置的本質。

 

靜態鑑賞為主的作品將進入大眾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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