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評文章 Critic of Art
中國文化部發布315《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當前,因應中國藝術商業市場的發展、變化,以及藝術品訊息網絡化、投資及收藏等交易機制金融化的趨勢,中國文化部發佈了2015年12月17日部務審議通過,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並於2016年3月15日開始施行,法律條文主體分為:總則、經營規範、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法律責任、附則等五個部分。
至於,現代人類尋求創造的生活文明型態,則與文化產業、藝術產業的前沿經營發展息息相關,反映在此維度的,即以知識經濟、美學經濟、體驗經濟互相構式,而形成有關文化資產與產業運行機制的政策導向,而兩岸文化政策,在臺灣注重創意與文化積累,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而中國著重文化、娛樂、服務活動的內容產業化,並為社會公眾提供關聯參與服務的概念趨異下,對於文化產業的原則,出現了籌辦基礎、計畫目標等實行設計策略層面差異(圖1)。
兩岸文化政策,發生於產業賴以生存的經濟建設基礎並實際體現在有關法制建構、文化產業發展計畫要項等。臺灣的文化產業規劃建置,自1995年文建會推動「社區總體營造」運動以來,經歷《挑戰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畫》(圖2)—
1.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組織(經濟部、文建會、教育部、經建會共同成立)
2.培育藝術、設計、創意人才
3.整備創意產業發展環境
4.促進創意設計重點產業發展
5.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而依據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分類,對於13個產業類別: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文化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創意生活、數字休閒娛樂等,做出實際的規劃、修改、整合方針,從而形成總體化的政策體系,在資金、人才、資源全球性流動潮流中,注重本土化、區域建設、社區營造的實際目標向度,而以民間輔導為文化產業建設、營造手段,並以生活、公民美學之創設為政策推行的概念模式。
中國當前面對全球經貿交流,影響本土文化資產利用,形成多元創造共存的發展體系,而趨流變化為文化生產市場化、文化交流貿易化的政策操作方向,並接軌市場調節機制,使得文化產業的設計管理有了不一樣的層面建制、方案措施、目標需求,臺灣地區,見於《博物館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行政法人法》。而2016年1月18日,中國北京文化部公布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相比2004年公佈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二十二項條文,共增至二十六項,法令規制目標明顯實際其修訂目標主要是希望規範當前藝術產業運行機制、經濟市場運作等實際發展情況、落實北京政府關於簡放政權、放管結合、優放服務的信念,並以下放審批事項、簡化程序為基本原則,能提高藝術品的商品流動性、增加市場交易的效益和公平。《辦法》制定之初,原本希望針對當前藝術品商業流通市場亂象:偽制銷售、不實鑑定、虛高評估、買賣過程不透明等交易問題,提出有效的管理辦法,從而建立成熟的商業效能與法制觀念(圖3)。
《辦法》修訂經過,文化部市場司負責人,在記者會現場回答相關,則總述為9大問題做出解讀,依序為—
1.《辦法》修理初衷
2.總體思路
3.「美術品」改換為「藝術品」之理由
4.新制度內容及推行原因
5.規範的藝術品經營活動項目
6.藝術品份額化交易規定細項
7.簡放政權方面規定
8.規範藝術品市場方面
9.法律責任相應調整面向
記者會說明內容,則以—
1.簡化審批手續,適應藝術品網絡化、金融化,藝術品虛假交易
2.明確監管對象、放寬市場准入、強化主體責任、劃清行業底線、開展信用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
3.藝術品門類多樣化,「藝術品」一詞能普遍統稱這個行業
4.通過新制度,促進公開透明交易,保護消費者權益
5.增加藝術品鑑定評估,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服務,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取消裝裱、比賽、諮詢等與藝術品關係不大的活動管理
6.規定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7.取消藝術品經營單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單位,所有設立條件,並取消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方面,與藝術品內容無關的申請流程
8.規範藝術品經營秩序,促進藝術品交易透明,並建立專家委員會,落實明確擔保、盡職調查、鑑定評估、信用監管等進行流程
9.適應當前市場監管重點,調整罰款金額
《辦法》揭示的藝術品管理、經營新制度
綜觀當前文化部頒布,發行的315《辦法》,規定關乎藝術品商業經營、藝術產業機制管理等層面的現象問題,並明令藝術品經營單位、鑑定評估機構、從事人員、藝術從業人員有關法律責任、處罰措施。這些法規的修訂,與日前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所公布,《2014年藝術品市場年度報告》顯示:2014年中國藝術品交易額2137億元,占全球藝術品市場交易總額22%,位居世界第二位,上述藝術品商業市場運行成果有關,《辦法》同時針對消費者購買行為、交易過程、消費權益做出明確規定,並注重文化藝術產業的規律運作與服務產能價值整合,達到產業、社會、文化、政策、法律的運作機制合理共構,形成相對完善的文化產業結構與消費服務效能(圖4)。
相關內文列述於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繁榮藝術品市場,保護創作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複制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本辦法規範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
(一)收購、銷售、租賃;
(二)經紀;
(三)進出口經營;
(四)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
(五)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
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藝術品經營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國藝術品經營活動,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體系。
第二章 經營規範
第七條 禁止經營以下藝術品:
(一)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
(二)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
(三)除有合法手續、准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
(四)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第八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
(一)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
(二)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
(三)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
第九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法律、法規要求有明確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第十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一)藝術品創作者本人認可或者出具的原創證明文件;
(二)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其他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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