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評文章 Critic of Art

2016文化政策的關捩—《博物館法》

 
 
現代化進程與文明的刻度—首部《博物館法》誕生
 
文化(cultural)在西方語境中根源拉丁字的colere,原指裁培耕種之意。的確,農業發明作為人類文明中革命性的突破,至今我們仍不忘反覆溫習這一段熟悉的世界史—西元前八千年左右,當兩河流域的先民將就近採集得的穀物主動種植於居處附近,收穫方便、有保障的食糧,隨穀物養育的人口增加,也為食物分配的方式帶來改變;從原先受氣候、地形、生態環境等因素左右的採集生業,不利儲存食糧,到因農業而有了充裕的存糧之際,政治「管理眾人之事」成為務實、要緊的事務,原先普化的權力基礎產生日往少數人集中的現象。
 
在當代,隨政治民主化,無論文化或政策皆屬於全民的事務,必須「人民有感覺、有需求乃能成立」,與古代因文化誕生而往少數人集中現象正好相反,當代文化政策呈現「由下而上」的特殊性質。政府雖有權力,但已不在居主導的角色。以「文化大國」法國為例,法國通過法規以分配資源(就是先民的存糧,今日的稅收)。十九世紀迄今,她仍不斷改善,創造利於文化發展的環境。 
 
同樣在十九世紀,歐陸彼端的台灣,因日本殖民統治帶來了「明治維新」現代化的國家管理經驗,時任殖產局長,籌畫台灣博物館的宮尾氏道,「如有外國人來台考察,而在此具備文明組織及設備的台北,而無可藉以知其物產的博物館,且因無可因而識其歷史變遷之陳列所,那麼他人必以輕忽侮慢之眼看我台北市!」可知博物館之創建在體現台灣文化中扮演的關捩, 或說博物館事業是文化政策的核心也不為過罷(圖1)。
 
始軔於日治時代的博物館在1980年代,在戰後台灣參考法國「由下而上」的施政導向中產生普及化的量變,各縣市在文化中心的基礎下廣設「文物館」。90年代的社造工程續推動文物館的轉型,成為結合地方文化與觀光資源的複合型公設,在傳統的典藏、研究、保存、展示之外,兼具關懷人本、提升休閒娛樂等功能。現今這些的遍布各鄉鎮市的「地方文化館」構成我國博館家族的大宗,據文化部入口網站截至2011年底的統計,全國具備博物館樣態之館所共有764家,其中公立館472家,私立館319家,迄今仍逐年增加,顯見博物館無論在質與量各方面,在二十一世紀日趨多元,日新月異。然而在政策面公部門回應民間需求普遍設立的地方文化館之外,台灣尚還有許多老牌者如歷史博物館、國立故宮博物院分別隸屬不同的管理機關,博物館事業在台的發展彷彿一駕多頭馬車,欠缺整體的政策規劃與配套的輔導機制,終導致這些新舊並存的博物館受掣肘於相關的法令框架,難再突破。
 
2015年五月,首部《博物館法》公布實施,標誌文化政策的嶄新階段,因應法案的實施,博物館事業的管理、輔助和發展勢將有所改變。回首向來,文化部長任內致力推動《博物館法》的龍應台直言,「(博物館法)象徵台灣現代化進程與文明的刻度」、真除文化部長洪孟啟期間因初審《博館法草案》墮下男兒淚。是,比起歐陸的「現代化」與「文明」,若以文化法規的完備來說,我們起碼晚了百年啊。確有念天地悠悠,獨愴然而涕下的濃厚感慨(圖2)。 
 
體檢台灣之博物館事業
 
曾參與工作小組成員的學者黃貞燕回憶法案初審,立委質疑,「博物館的價值應是在教育、研究、典藏、展示與培養進人才等具有公共意義的非營利功能,但整個法案的重點卻放在博物館的衍生商品、設立基金、專業法人等。」言下之意,博物館的本質在服務社會,因人民的需求而存在。立委不滿草案合理化博物館放手推廣行銷,致力創造經濟效益,是變相鼓勵社教機構重商逐利、本末倒置的作法。甚者,你也盡可以批評,把博物館搞得好像營利單位是文化的倒退。此際,2016重讀立委的批評,它並不公允,但也有道理。
 
回顧近年來,歐陸各國普遍視「文化是一門好生意」,積極開發文化與生產、消費的關聯性,強烈催生了台灣二十一世紀的文創政策,已故的漢寶德在《文化與文創》中語帶諷刺道,「說來也許你不相信『文創』似乎是台灣的發明。」那麼,腳步隨超前的文創風潮誕生的《博物館法》勢將有所調整,反映國家施政的務實,質疑「營利」與「非營利」的矛盾,顯是脫離了法規所在之現實設想出的假議題;另一方面,博物館界確實憂慮,在文創行銷與專業法人的條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行政法人法》與新法產生錯綜複雜的效應。
 
前者明訂政府可「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的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文創法》,第二十一條。至於後者,「法人化」的營運模式,由於台灣公立博物館管理組織異於英、美的董監事制,如任內打造舉世聞名的中國藝術收藏的紐約大都會博物館之董事會主席道格拉斯.迪隆(Clarence Douglas Dillion),憑藉曾任美國財政部長於政商界建立的聲望,道格拉斯.迪隆使大都會得迅速累積、募得足夠的財源,成立基金會,趕在中國崛起前,大肆於世界各地購藏精品(圖3)。
 
 
台灣的大型博物館多隸屬政府組織,非但缺乏如道格拉斯.迪隆般的傑出人士擔任顧問或從事行政職,發揮支持募捐、贊助的影響力;在台灣,逐年編列的預算占博物館財源的大部分。再者,政府組織下的博物館往往善於行政而少支持博物館營運所需的專業背景,長期下來,多不得不再將預算委外,交由民間策展公司通力規劃特展。公私合作下,博物館既滿足了政績的需要,又將博物館作為公共財的無形價值藉此形式,分享與民間企業,在業者極力追求利潤的成本效益下,一場特展彷彿熱鬧的嘉年華會。但特展過後,總體來說,大部分博物館仍缺乏獨立自主的經費,足以從事宏觀性的、長遠性的規劃,通過建構收藏體系,打造品牌特色與國際同業競爭。
 
學者連俐俐更指出,「典藏界定了(或決定了)美術館展覽生產的內容與方向。若從這個角度檢視台灣三所美術館的展覽事業,我們可以發現,台灣美術館展覽的面向充其量只能是台灣藝術與當代藝術。面對台灣之外的藝術,包括西方藝術在內的相關主題展覽,台灣根本使不上力,自然也不具國際交流的條件。無收藏,便無研究。沒有研究,自然無專業可言,更遑論國際交流。」台灣之所以「使不上力」,不僅因為各大博物館罕有獨立自主的經費,許多博物館往往自詡擁有許多具「主體性」、「代表性」的典藏,然若將之放在國際交流的標準下檢驗,其實我們普遍缺乏與之競爭的條件。面對國際交流形式的特展,台灣始終處在「入超」的負水平,這同樣增加了國內業者引進特展所需負擔的成本、資源。
 
而在博物館外,因特展而聚集、動員前往參觀的觀眾,則恐將加速許多看似負面的「泛博物館」現象—房地產建案有「大英博物館」(圖4)、藝術仲介有「博物館檔次的精品」等,紛紛隨熱絡的市場交易四處蔓延。
 
現行《博物館法》的內容與特色
 
今日的博物館處在「非營利」的反面,確有不厭申明內在價值的必要。 
 
現行《博物館法》具有以下重要內容,藉定義什麼是「博物館」,回應眼下的「泛博物館」的現象,「本法所稱博物館指從事蒐藏、保存、修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與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或其他方式經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之非營利場所。」—《博物館法.第三條》
 
在申明博物館服務社會的特殊性質,以區別與營利機構間的不同角色—「博物館應秉持公共性,提供民眾多元服務內容與資源」、「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終身學習之目的。」、「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博物館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面對台灣由南島文化與漢文化構成的文化多樣性,前者長期在戰後國民政府欲將台灣接榫中華文化正統的施政中屢遭忽視,導致今日接連出現續存危機,「(我國)為蒐藏、保存、研究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博物館法.第六條》 
 
面對國內外熱絡的藝術市場,不乏「博物館檔次的精品」,又往往為了取得火紅的「博物館檔次的精品」勾結非法文物走私(尤以大陸為甚),博物館從業人員稍一不留神即踏入與走私者、文物販子交織成的陷阱,他的專業適成為助長這一類文化犯罪的幫兇,「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文物、標本、藝術品等蒐藏品之權源及取得方式之合法性。」—《博物館法.第九條》 
 
最後,試比較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對博物館的定義,「(博物館)是一個為公共利益而設置管理的永久性機構。用各種方法達成保存、研究、發展的目的,特別是為了公眾的娛樂與教育而公開展覽所蒐集有關美術、歷史、科學或公益方面的典藏。」作為國際間普遍被接受的定義 ICOM明確指出了博物館之為博物館的獨特性格(圖5)。另方面,它也包容了博物館在現實營運上所面臨的各種可能。ICOM是我國少數有能力參與的國際組織之一,黃貞燕以為現行的《博物館法》,「其精神和當今指標性的國際或國家專業組織的定義相符。」在我國目前非屬聯合國會員,在各項全球性的議題上往往因兩岸分治的政治因素,難以參與, 而屢被邊緣化,亟需「台灣之光」填補安全感之際,這部與國際接軌的《博物館法》,儘管遲到了百年,期間或有質疑、或有墮淚,它仍顯示了我國在文化政策上的進步意義。 
 
結語:進步型的文化前景與危機
 
是的,我們感到自信的是,相較於大陸的文化政策在70年代因前後十載的「文革」被迫停擺,甚至發生多起「反文化」的浩劫,儘管《博物館法》遲到百年,但它作為文化政策的關捩卻是無庸置疑的罷。後者,大陸呈現出斷裂式的面貌,不僅與博物館所欲保存的「見證人類文化發展的證據」存有差距,待啟蒙開放的80年代,旋即又遭資本主義乍臨的浪潮掩沒。挾帶鉅額資本的商業開發,如龍應台所見,「一個一百萬人口的城市,可能出現一座適合一千萬人口的超型巨大美術館。開館之後,像皇陵一樣空盪安靜,既無能力購買藏品,也無能力購買藏品,也無能力管理經營;既不懂得如何吸引遊客,更沒概念怎麼提升市民的美學素養。雨水,漸漸滲進來,牆壁開始發霉。」更消提因商業開發對文化遺產帶來的不同程度的威脅(圖6)。的確,我們不應妄自菲薄。 
 
期許未來因《博物館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行政法人法》的加乘效應讓公私立的博物館獲得獨立自主的財源,無須再依賴公部門補助或政院逐年編列的預算,它可能望因開發財源獲得實現人本關懷、數位化展示,更加滿足後現代多元的休閒娛樂。面對如此前進、樂觀的前景,博物館更應堅守為社會服務的底線,把握上述的加值功能之正面價值,歐美的經驗顯示,它(獨立的財源)確有助於讓博物館接觸更多的社會人群,實現全人教育、近用文化資源;但斤斤計較於財源反易讓經營者陷入數字的迷思,或導致博物館走向刺激觀眾前來消費文創產品,日趨通俗化,形同遊樂園的窘境。若是,則錯失了今日博物館作為公共財,豐富你我精神生活,帶領文化向上發展的可能。這對館方與社會雙方都將是莫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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